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100则(八)
71、民间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变动,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否发生变化?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2、抵押未登记,出借人主张抵押人支付违约金应当有抵押人未配合登记的证据
民间借贷约定了抵押,如果抵押未登记,抵押权不存在,出借人不能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可以要求抵押人支付抵押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前提是出借人能够证明抵押人有不配合登记等违约行为。
73、抵押未登记,抵押人是否应向民间借贷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合同不是保证合同,其本身不具有担保作用,只有抵押权才具有担保功能。如果抵押物未登记,抵押权就不存在。因此,出借人诉请法院判令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74、抵押人拒绝履行登记配合义务的,其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成立生效后,如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致使民间借贷出借人受到损失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遵循合同违约赔偿的可预见原则,其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
75、抵押未登记,出借人和抵押人均有过错,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抵押未登记,如果抵押人有不配合登记的行为,其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出借人也有过错,则其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76、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未登记,民间借贷出借人对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77、股权质押未经登记,质权未设立
民间借贷中以股权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78、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无效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9、民间借贷到期无法清偿,出借人可以与抵押人或质押人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清偿
民间借贷当事人就主债权债务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情形,出借人可以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议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
80、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向民间借贷出借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居中撮合服务的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在法律性质上是居间人,在借贷双方订立借款协议后有权收取报酬,其不是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对出借人不承担本息清偿义务。但是,如果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承诺的,其成为担保人,应当依法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丛书《民间借贷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仅供普法学习。
8年 (优于51.27%的律师)
68次 (优于97.78%的律师)
299次 (优于99.56%的律师)
109337分 (优于99.67%的律师)
一天内
13622篇 (优于99.5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