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100则(五)
41、他人在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如何处理?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可能是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因此,首先应当查明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是否明确其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如果未表明其为借款人或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借款人或保证人,他人不承担责任。
42、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替借款人还款,借款人是否免责?
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替借款人还款,如果债权人没有同意借款人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借款人仍然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反之,借款人免责。
43、民间借贷债务转移需要出借人同意
民间借贷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取得出借人的同意,出借人同意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出借人未明确表示同意,如果其向第三人主张债权或受领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意图的债务履行,可推定其同意。
44、民间借贷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如何处理?
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5、民间借贷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终字第00493号民间借贷双方对本金数额发生争议,需分情况讨论:如果借贷双方只有借款合同,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需要根据转账记录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但有现金交付证据的除外;如果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以现金方式另行交付借款本金的除外。
4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如何处理?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7、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8、非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9、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高于法定保护标准的部分,如何处理?
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高于法定保护标准的部分,为自然债务。借款人未支付的,出借人向法院请求判令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借款人向法院请求判令出借人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自2015年9月1日起,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50、民间借贷利率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为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为三个区域: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民间借贷年利率为24%及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可以依法获得法院保护;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属于无效区,即使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了此部分利率也可以请求返还;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24%但低于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和国家强制力执行,但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注:本文系转载,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丛书《民间借贷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