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提交虚假的学历证书,误导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李欣与北京中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5850号;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01290号
生效判决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毕业证书,在违背被告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现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2009年10月22日至2010年2月2日期间未签词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参见:黄雪芹:“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的劳动者无权主张双倍工资赔偿”,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