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高管人员一方面是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是管理者代表企业实施管理行为,在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管理辐射范围自当包括其本人。如若争议事由是因其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否则会导致企业为高管人员的过错行为埋单而高管人员反而据此获利的不良现象,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丁涛与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1)甬余民初字第2927号
生效判决认为:丁涛系明星公司的行政部经理,分管公司的人事、行政、后勤工作,从公司岗位职责来看,明星公司已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权授予其行使,现其并未提供证据佐证明星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未能订立劳动合同是其失职造成的,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参见:裴丹:“企业行政经理诉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偿的应否支持”,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