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俞伟峰杭州冠逸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3)杭桐民初字第530号;二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2732号
生效判决认为:“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虽然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因此书而合同是否签订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还取决于劳动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本案中,俞伟峰上班伊始就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两个单位间隔上班。未与俞伟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客观原因,该原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对于这种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让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参见:兰世民:“双重劳动关系中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