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能够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单某与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380号;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5664号
生效判决认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单某所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表中明确约定了单某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泛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审批表已经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件,故对单某要求泛太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参见:王忠、郭映映、夏天宇:“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