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支持劳动者双倍工资请求案例之(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504人看过

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能够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单某与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380号;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5664号

生效判决认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单某所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表中明确约定了单某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泛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审批表已经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件,故对单某要求泛太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参见:王忠、郭映映、夏天宇:“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4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