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赵女士2008年9月份登记结婚。2010年11月份,王先生婚前所有的房屋拆迁,获得补偿款210万元。2011年2月份,王先生用该款项全款购买了一处房屋。2016年11月份王先生因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赵女士同意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即该房屋。王先生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律师分析
一般说来,财产是否婚内取得是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标准。在法律意义上,“取得”不仅要看现实的“所有”状态,还要看购买该财产的款项是否来源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系王先生婚前原居住房屋经拆迁所得补偿款购置,属婚前财产转化而得,仍应属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故对赵女士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不予认可。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及其转化。我国现行《婚姻法》界定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主要依据是其取得时间:婚前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即一方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一方婚前财产形态的变化也不影响其性质。现代社会,财产流通性加剧,财产形态也随之频繁变化。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在婚内取得拆迁款并全款购买了房屋,不能简单认为只要是婚后购房,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考虑到购房款来源于拆迁这一特殊事实,只要能够查明购房款完全来源于拆迁款,即可认定该新购房屋属于原被拆迁房屋的财产转化形式,不能认为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注:本文系转载,作者王文静律师,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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