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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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中不应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1256人看过

   在公司呆了半年之后,25岁的戴先生递交了自己的离职申请,10月13日,在申请离职3天之后,他拿到了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

然而,结果并没有戴先生预想的那样顺利,因为一张离职证明,他陷入了与原公司的一场纷争之中。

   到新公司入职当天,因为自己的离职证明,戴先生被拒绝聘用,即便之前已投过简历、过了面试,他感觉莫名其妙,公司说出了理由,是因为戴先生的离职证明上,提到了“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戴先生这才注意到离职证明上竟然注明了这样一句话。



新公司负责人:如果他再次中途离职 公司承担不起损失


    戴先生应聘的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微公司,正准备为该产品开发一套程序。离职证明上的内容,让公司有些担忧。“我们无法保证他对公司和项目的忠诚度,如果他再次中途离职,这个损失公司承担不起。”

     因为一份离职证明,让戴先生被新应聘的公司拒绝,如今他不敢再到同行业的公司应聘,“即便是其他行业,人家看了离职证明上的那句话,都会觉得你对工作不负责。”


原公司回应:员工离职交接未完成 公司只是陈述客观事实


10月9日,戴先生递交了离职申请。戴先生说,10月10日再到公司,老板就抱走了服务器。

公司让戴先生在10月10日填写离职交接单及刻录代码光盘,并约定在刘越洋10月12日上班后对两人的交接进行审核,公司再出具两人的离职证明。

不过,刘越洋以自己也递交了离职申请,已是待离职人员为由,不接受此项工作,于是,两人离职前的交接工作无法完成,公司也不打算给他们出具离职证明。


“RS这个项目确实还没有完成,但公司既然这么爽快地答应了我的离职申请,并且按照要求该交的代码文档都交了。”


那为什么13号当天在戴先生的交接工作还未完成时,又给他出具了离职证明?


公司负责人说,“那天戴先生到公司来打卡并索要离职证明,但作为离职的人员,不能再进入公司核心的项目研发办公场所。”为了不让戴先生再到公司,公司当即出具了戴先生的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内容只是陈述客观事实。



律师观点:离职证明中不应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证实,公司在戴先生离职证明上的陈述是事实,但有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限制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应记载内容的范围,也就是说离职证明里面是没有要求需要写明离职原因的,更不允许对劳动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价。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此外,《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中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可在离职证明中客观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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