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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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广告中关于学区房的宣传及允诺内容虽未写入购房合同,但该内容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616人看过

开发商在路面广告牌、网站宣传资料及微信推广平台中多次宣传相关楼盘为学区房,对购房者是否购买该楼盘房屋及房屋的定价产生重要影响,应视为要约。开发商未履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购房者未尽审慎义务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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