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我国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这既是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现实中,如果出现虽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甚至也缴纳了首付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双方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这种情形,从法律上来讲,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学术上,以债务成立时是否具有履行不能的事实存在,履行不能被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自始履行不能,是指在给付义务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可能。与自始不能相对的是嗣后不能,即债务成立后发生的给付不可能。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即属于“嗣后不能”。“嗣后不能”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是根据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分别处理。如果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则作为一种风险,依风险负担的规则处理;如果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作为债务不履行(违约),由责任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嗣后不能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双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履行合同方面,买受人依约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出卖人也交付了房屋,如果房屋没有被法院查封保全,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如果出现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被法院查封,在诉争房屋权利存有瑕疵、无法办理过户的现实状况下,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即属于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对于买受人坚持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法院是无法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