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
例如:王军和马莉3年前离婚,他们有一个8岁的儿子,法院判决归马莉抚养。今年5月的一天,他们的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一邻居家中,泡坏了邻居家新装修的棚顶。邻居家索赔2000元,马莉单位效益不好,又刚刚做完胃部手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王军支付赔偿费。王军以儿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拒绝支付。本案,首先应由马莉负责赔偿,但马莉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可以要求与王军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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