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吕某是朋友关系,吕某有天通苑小区某房屋一套,委托王某代为处理房屋租赁事宜。2016年2月23日,王某在未取得吕某授权的情况下,与宣某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宣某,收取宣某定金5万元,并签署《代理人关于代理权的承诺书》,承诺在签约后五个工作日内取得房主授权。
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时,王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并向宣某出示了手机上吕某的照片,协议签订几天后,王某表示无法取得吕某的授权,房屋无法出售,宣某即另行购买了其他房屋,房屋价款超出涉案房屋10万元。宣某诉至我院,请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审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宣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始终没有获得吕某的书面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吕某的追认,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吕某与宣某之间没有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权代理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责任应由王某承担。宣某本人在没有看到吕某的委托授权手续,且明知签订合同时王某尚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就与王某签订合同,其本身亦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宣某已支付的定金5万元及赔偿宣某信赖利益损失4万元。
律师提示
现实中存在不少夫妻、父子、母女等家庭关系成员在出售共有房屋,或代为管理房屋的亲友在出售托管房屋时,未办理委托手续就代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作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先核实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主动询问是否存在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共有人,要求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均到场签订合同。在所有权人不能全部到场的情况下,核实合同签订人是否有权代为出售房屋,并要求合同签订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并留存。否则一旦出现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也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买受人将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对于出卖人来说,代他人签订合同应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否则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代理人有可能承担两种后果:
一是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可能由代理人承担对买受人的赔偿责任;
二是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可能存在对被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对于中介公司来说,促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核实房屋的登记情况及共有人未到场时的授权委托手续,否则中介公司有可能因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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