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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女人,就应该这样机智的保护自己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1次举报

“翻开厚重的史书,无论在东方文明古国,还是西方发达国家,都有女性长期遭受歧视和压迫的记载,女性在维护自身生存、发展、婚姻等权利方面所走过的路,要比男性曲折得多……”这是《花样女孩》的开篇,一路维权到现在,到如今女性在婚姻、劳动方面应该得到哪些特殊保护?


婚姻上的特殊保护


1、女性自怀孕期间被逼离婚。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除非确实有必要,否则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却是可以的。

2、女性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孩子的自由。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女性生育孩子的权利,也不得强迫女性生孩子,自己的丈夫也不行。记住,生孩子不是女性的义务。

3、嫁出去的女儿仍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俗话说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一些人认为因为女儿嫁出去了,就是别人家的,父母的财产都是留着给儿子的。这种情况在农村里比较常见,说得多见得多了,就以为是理所当然的,殊不知,女儿享有与儿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他们都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里,不应因妇女身份或嫁出去就遭到歧视。

4、丧偶的女性,不去管以后是不是要改嫁的问题,对自己丈夫的财产,都有继承权。需要注意的是,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就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如,女性丧偶后改嫁,还负责养前夫的父母,公婆去世后她同样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且不影响她的子女代替已去世的父亲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



劳动法上的特殊保护


1、在劳动场所内,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所以女性们遇到职场性骚扰,单位是有责任的。

2、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女职工怀孕时,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4、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她的劳动时间,也不能安排她上夜班。

5、不管是生育还是流产,都同样有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还有生育津贴能领取。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7、女性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肯定不能像平常一样那么拼命的工作,但是用人单位不能因此降低其工资、甚至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说了这么多,最重要的就是如何保护维护自己的权利。女性朋友们在职场中遇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对待女职工时,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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