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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年11月21日 | 发布者:蒙建花 | 点击:32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审理经过原告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律师,被告李...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7日13时25分许,被告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李某某的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大新村往湴村方向行驶,原告甘某某驾驶桂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至湴村往大新村公路公路八塘路口往西80米路段,两车会车时在路中心区域碰撞,造成原告甘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受伤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甘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均负本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当天被送往贵港市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同日转至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5月19日出院转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6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1、颈椎骨折并截瘫;2、两××;3、左侧气胸;4、左侧腓肠肌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出院医嘱:继续住院治疗。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7月4日,原告又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1、重症××;2、急性呼吸衰竭;3、颈椎骨折并截瘫;4、左侧腓肠肌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出院医嘱:建议长期康复治疗。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共76天,原告在上述期间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26087.34元,共住院治疗46天。被告张某某驾驶的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另查明,参照201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252345.94元,其中:1.医疗费(凭票):226087.3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46天=4600元;3.营养费(酌情):3000元;4.误工费(参照广西农林牧渔业标准):41654元年÷365天/年×73天(依原告主张)=8329.30元;5.护理费(参照广西农林牧渔业标准):41654元年÷365天/年×73天(依原告主张)=8329.30元;6.交通费(酌情):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汇总单、医院收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某李某某连带赔偿原告甘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8658.60元;

二、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甘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00659.30元;

三、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甘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184.37元;

四、驳回原告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原告甘某某申请缓交),由原告甘某某负担33元,被告张某某负担1273元,被告李某某负担2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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