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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年12月14日 | 发布者:蒙建花 | 点击:80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特征词:重伤 | 逮捕 | 承诺 | 延期审理 | 共同犯罪 | 主犯 | 未履行 | 病程记录 | 病历 | 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XX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男,1999年...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重伤 | 逮捕 | 承诺 | 延期审理 | 共同犯罪 | 主犯 | 未履行 | 病程记录 | 病历 | 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XX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9年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港**。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7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蒙XX,XXX律师。

被告人B,外号大猫,男,1997年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港**。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7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3日经被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XX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9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5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9528日、8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蒙XX,被告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并经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726日凌晨,梁XX(另案起诉)停放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一街高富XX的助力车被盗,便在QQ发信息,承诺谁帮其找到被盗的助力车,就给对方1000元。被告人A通过外号叫陈X的朋友找到被盗车辆并归还给梁XX。但梁XX并未兑现承诺。同月27日晚,A通过QQ与岑X1联系,约梁XX于当晚见面协商解决梁XX未履行承诺支付给A1000元的好处费,以及A因被人举报涉嫌盗窃助力车被公安机关调查之事。当日22时许,A纠集被告人B阿操阿中等人与梁XX、岑X1纠集的苏X、岑X2、黄XX、钟X等人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延长XX旁边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因岑X1出言惹怒对方,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中,B推了岑X1一把,后双方数十人便持棍子、凳子等工具互相殴打,岑X1在打斗过程中头部受伤。经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岑X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AB2018728日自愿接受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AB主动赔偿被害人岑X1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贵港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等病历资料、收条、刑事谅解书,证人梁X的证言,被害人岑X1的陈述,另案被告人梁XX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员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监控视频资料、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及被告人AB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纠集人员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B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他们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A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B积极参与实施犯罪,且致一人重伤,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AB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引起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且被告人AB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岑X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此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AB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729日起至2020528日止。)

二、被告人B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729日起至20205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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