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同一案件不同的被告或原告同时上诉的,一个案件存在两个以上的上诉人时,很多法院采取的做法是只要是上诉方,就应缴纳上诉费,否则以未缴纳上诉费为由按撤回上诉处理。本人认为,此种做法非常不妥。首先,上诉费和一审受理费应一样,法院应收取一份。其次,存在多个上诉主体,法院应明确上诉费缴纳的主体,然后由最终的败诉方承担,不应出现多方上诉主体均应缴纳上诉费的情形。此种做法不科学也不合理,无疑是加重当事人维权的诉讼成本。
在民事案件中,同一案件不同的被告或原告同时上诉的,一个案件存在两个以上的上诉人时,很多法院采取的做法是只要是上诉方,就应缴纳上诉费,否则以未缴纳上诉费为由按撤回上诉处理。本人认为,此种做法非常不妥。首先,上诉费和一审受理费应一样,法院应收取一份。其次,存在多个上诉主体,法院应明确上诉费缴纳的主体,然后由最终的败诉方承担,不应出现多方上诉主体均应缴纳上诉费的情形。此种做法不科学也不合理,无疑是加重当事人维权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