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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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作者:赵晓玲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3次举报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实质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就权利特征而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权利的行为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单方主张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其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通常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后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裁判结果对其他人的影响较小。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第三人如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仅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则不能作为原告起诉;而与涉案合同约定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诉讼。

  律师补充: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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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玲律师,法学本科学历,安徽金亚太(六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社会职务:1、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六安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六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520********57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离婚、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