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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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预约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作者:赵晓玲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2次举报

?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本约达成一致前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商品房预约合同,是指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前签订的一种协议,该协议规定了购房者在一定时间内享有购房权的权利。预约成立于本约之前,其内容着眼于向本约的发展,预约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是将来订立本约,就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判断是否属于预约,应当结合文件名称、约定内容、法律规定、履行情况等综合分析,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合同解释方法,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商品房预约合同内容包括:(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房号、面积等;(3)房屋单价、总价等;(4)签约及交付房款的时间;(5)定金及罚则。预约合同确定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预约合同已确定的条款不能随意变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认购书、订购书、意向书等合同虽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当事人依据合同负有支付房屋价款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签约义务,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预约合同约定的定金等违约责任明显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请求增加赔偿的,可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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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玲律师,法学本科学历,安徽金亚太(六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社会职务:1、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六安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六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520********57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离婚、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