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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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女性生理期而停止强奸是否影响犯罪形态的认定

作者:张月红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40次举报

1.女性生理期与对女性生理期的认识分别归属不同知识领域

如果被害人正在月经期间,导致犯罪嫌疑人停止对其实施性侵害。这个原因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对于原因力的认定是本案犯罪形态归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的前提。生理期就是指发育成熟的女性每个月都有一次月经,也就是月经期,属于自然科学范畴。但不同的人因文化差异对女性生理期的认识不同,因而属于主观认知领域。女性生理期是否为不能继续犯罪的客观条件?显然不是,那么就要从犯罪分子的主观上进行判断。


2.放弃犯罪的主观原因是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关键,也是认定为犯罪中止的理由。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共同点都没有把犯罪完成,即犯罪分子主观上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着手实施的过程中;犯罪未遂是被迫的,而犯罪中止晏自动的防止了犯罪的结果。是指着手实行犯罪后的中止是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在主观上上自动放弃了犯意,在客观上自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和完成。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看,中止犯罪的原因和犯罪中止的动机也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犯罪分子的幡然悔悟、怜悯之心、嫌恶之情,又可能是经他人劝告以致思想发生转变,还有的出于犯罪分子慑于法律制裁等。但只要犯罪分子是在有条件和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不管其受到什么因素影响、基于什么考虑,最终出于其本人的主观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意图和行为,均应视为自动中止犯罪。


  张月红,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现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波市名优律师,同时也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4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