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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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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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合理期间内一方无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视为恶意转移财产

发布者:张月红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556人看过

夫妻共同存款数额的认定问题,即是否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的问题。金钱作为种类物,转移方式多样,时效性高,在认定上存在更多的困难,故关于上述问题的处理,张律师认为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夫妻共同存款数额的认定。原则上以查明的现有存款数额为依据,对于结婚前巳经存在的一方存款,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金钱属于种类物,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金钱的进出无法明确显示是否为婚前的个人存款,而且金钱的属性决定了其具有可替代性和混同性,因此原则上应该以夫妻现有查明的存款为认定数额,在一方指明一方存在恶意转移存款的情况下,结合下列因素予以权衡。


2.转移存款的目的。在此需要查明,第一,该笔款项的实际用途;第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第三,是否经过双方协商。如果一方将存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原则上认定为合理消费;如果该用途用于个人购买非必要生活物品,且具有消费挥霍性,或者购买奢侈品、投资物品,也未经对方同意,则可能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


3.转移存款的时间。如果双方巳经分居,则一方的消费不是用于生活必需支出,或者该支出无法说明消费目的,则应该认定为恶意转移;如果转移存款的时间发生在双方离婚争议期间,尤其是诉讼过程中,这样的消费往往具有挥霍性或者转移性质。而本案中正是原告在起诉离婚期间,故意将大笔资金购买了黄金,故可以认定为非法转移夫妻共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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