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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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是否需要等限期拆除

发布者:张月红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5日|分类:工程建筑 |1102人看过

违法建筑主要体现在违反《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筑的认定及限 期拆除决定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当事人不履行才依据《行政强制法》进入 强制拆除程序。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授权的规定,对违法建 筑的拆除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授权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因《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规定不尽 详细,特别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之外的职能部门集中实施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职能后,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 对法律理解存在分歧等问题亟待理顺。


对于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是否需要等限期拆除决定法定诉讼期限届满后才能 实施强制,有观点认为,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同,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行为效力先定理论在复议、诉讼方面的具体体现。行致机关依法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并不因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而侔 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非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人 民法院裁定,可以中止。本案中,赣州市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行政相对人 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限期拆除的义务,赣州市城管局就可以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序,行政相对人对限期拆除决定是否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影响有权行政 机关进入行政强制程序,即使限期拆除决定已处于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有权继续强制执行。


上述观点仅适用于通常的行政行为,并不适用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主要理由有:一是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应适用特别程序。《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诉讼 法》而言是后法,按照《立法法》规定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当《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强制法》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是否需要等限期拆除决定法 定诉讼期限届满的规定存在冲突时,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采取强制 拆除行政措施应在限期拆除决定法定诉讼期限后实施。二是限期拆除决定是强制拆 除行为的基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对应的基础行为应当是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 决定。有权机关只有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明确违法建筑的所有人或者搭 建人赋予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又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才有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 筑的可能性。行政强制执行中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是分离,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终 究是为了基础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基础行为若不合法,执行行为也将无法 展开。三是行政强制执行在限期拆除决定法定诉讼期满后实施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司法实践表明,拆除违法建筑并非需要立即执行,且有些违法建筑已存 在多年,拆除行为直接影响到相对人重大财产权利。行政机关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停止执行,有利于缓解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与违法行为人之间的紧张关系,防止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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