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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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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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提起离婚诉讼

发布者:张月红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440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法院民一庭经讨论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的监护人。即可以不通过离婚诉讼,而是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权利。我国《婚姻法》修改后增加规定了属于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其中规定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的,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除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以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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