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

  • 执业资质:1330220**********

  • 执业机构: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财产纠纷——股权转让收益分割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发布者:张月红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6日|分类:公司法 |63人看过

基本案情:赵某某与孙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名女儿,双方共同经营多家公司。20148月,孙某某设立HL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511月,HL公司将其持有的YC公司53.57%股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获得3000万元股权折价款。同年1228日,孙某某向赵某某出具手写欠条一张,确认欠赵某某1500万元,并注明系其转让股权所得应归赵某某所有。2016年起双方进行离婚诉讼,20201月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对HL公司25%的股权进行了分割,但未对1500万元欠款及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其他财产进行处理。离婚后,赵某某诉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孙某某名下银行存款收入3000万元、股票证券收入750万元、WL公司股权、商业保险金及微信支付宝收入等,合计约3800万元。

争议焦点 1. 孙某某出具的1500万元欠条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应当履行 2. 孙某某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大额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否分割 3. 孙某某在WL公司持有的股权应否分割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HL公司转让YC公司股权获得3000万元收益时系孙某某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作为股东有权进行处分,且其以出具欠条的形式对该处分进行了确认。该欠条亦是双方对夫妻部分共同财产的约定,孙某某应按约履行1500万元的给付义务。该300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与此前离婚调解中对HL公司25%股权的分割不构成重复分配,一审对此认定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关于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其他财产分割请求,因双方一审中未交纳相应诉讼费用,一审未作处理,不宜在二审中直接分割,双方可另案主张。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作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张律师精准锁定1500万元欠条这一核心证据,围绕股权转让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性质构建了严密的论证体系,成功说服一、二审法院认定欠条的合法效力及可执行性,为赵某某争取到1500万元的重大财产权益,充分体现了在复杂涉企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专业诉讼能力。

结果: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孙某某须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赵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赵某某关于银行存款、股票证券、WL公司股权、商业保险金等其他诉讼请求因未交纳诉讼费用未作实体处理,可另案主张。孙某某要求分割赵某某名下财产的请求亦可另案主张。二审案件受理费231800元退还赵某某,111800元由孙某某负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