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某与俞某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4月10日,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涉及两套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的房产,均登记在俞某名下。
争议焦点:
- 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 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方式
- 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及补偿款支付
调解经过: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由审判员袁满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红律师参与调解。经协商,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房产分割、补偿款支付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作为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调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在调解过程中为委托人争取到有利条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的方式避免了长期支付的不确定性;在房产分割中,成功为陈某争取到60万元补偿款的合法权益;精心设计了补偿款分期支付方案(首期29万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10万元分期每月支付5000元),并设置了违约条款(若未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款项,剩余未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有效保障了委托人的权益兑现。张月红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调解谈判能力,在离婚纠纷调解中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陈某的合法权益。
调解结果:陈某与俞某自愿离婚;婚生女由俞某抚养,陈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陈某享有探望权(每周一次,每周六18:00后至周日18:00前);两套房产均归俞某所有,俞某支付陈某补偿款60万元,折抵抚养费后俞某应支付40万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29万元,剩余10万元自2023年4月起每月16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款清,若未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款项则剩余未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