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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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经济仲裁法律顾问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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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险一金的六个问题(浙江地区)

发布者:谢国红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320人看过

前几天,笔者在公号发了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威解答后,不少HR与笔者交流五险一金的一些实务操作,其中不少问题确实在全国存有争议,今天将浙江地区与五险一金的六个问题进行梳理,供参考。

问题一、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公积金,员工能否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目前劳动者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的途径主要以举报投诉为主,行政诉讼为辅。

问题二、员工能否因社保缴纳基数、缴纳年限发生的争议,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浙江实践中与全国主流观点一致,浙江认为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只是因为双方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生争议,这种争议归根结底还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民事审判的受案范围。

问题三、员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的案件,法院的管吗?

主流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浙江地区对该类案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问题四、浙江地区,通过诉讼补缴社保的,可以补缴哪些项目?

根据现有政策,目前只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问题五、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还是劳动关系吗?

主流观点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

浙江实践中,对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

问题六、用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的缴纳。

主流观点认为,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自愿购买范围,而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用人单位不能以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而替代工伤保险。

同时,人身意外险系以员工为保险受益人的,在员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向员工或其继承人给付保险金。因此用人单位也无法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由,来抵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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