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问:“谢律师你好,我公司在江西有个项目,大概到后年下半年结束,具体时间要以工程竣工交付为准,需要招聘些临时工作人员,对这些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其实,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涉及企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这个劳动法问题,今天,笔者就该问题进行交流,帮助大家了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
问题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个什么东东?
事实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合同类型,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类型的三驾马车。因该合同类型使用不多,所以不少HR可能对其不是特别熟悉。
按照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问题二、什么情况下可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般而言,该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专项劳务,如拆迁,单项技术研发等;
2、以项目承包方式的工作,如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某项工作;
3、季节性工作,如季节性蔬果采摘等;
4、临时性工作。
问题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有哪些不同?
经过梳理,笔者认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1、试用期约定的不同:按照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需要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2、终止期限的不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有终止期限的,只不过终止期限需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是明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顾名思义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3、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有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连续签订两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问题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该问题有部分HR存在误区,虽然《劳动合同法》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