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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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间了解与女职工有关的十个劳动法问题(浙江地区)

发布者:谢国红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576人看过

今天是妇女节,笔者在这里祝女神们节日快乐。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笔者整理了浙江地区与女职工有关的劳动法知识,与大家共享。

问题一、妇女节是法定节假日吗?单位安排女职工在今天上班的,要支付加班工资

三八妇女节并不是法定节假日,而是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日子,如果适逢周六、周日,是不补假的。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今天上班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当然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问题二、浙江省女职工生育的能休假多久?男同胞有护理假吗?

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浙江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

给感兴趣的朋友留个作业:女职工怀双胞胎,剖腹产,可以休多久的假?

问题三、产假与带薪年休假能否同时享受?

根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女职工休了产假,可以同时享受年休假。

问题四、奖励假期间能否领取生育津贴?

按照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对于奖励假期间是否能领取生育津贴,目前浙江尚未出台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生育津贴是针对产假而言的待遇,奖励假并非产假,在目前未出台相应政策的前提下,奖励假期间无法领取生育津贴。

问题五、浙江省对哺乳期女职工有何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同时浙江规定: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注意此处用的是“可以”,并非强制规定),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问题六、浙江省内的女职工有痛经假吗?

浙江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问题七、女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能否享受相应待遇?

按照浙江规定,女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当然产假还是可以享受的。

问题八、女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用人单位可以开除公职吗?

对于该问题,全国争议极大。

浙江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问题九、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退休年龄按哪个算?

浙江规定,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问题十,三期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处理时有何特别操作?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以下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1、女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4、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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