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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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经济仲裁法律顾问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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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明与金引珍、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谢国红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2日|分类:人身损害 |3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包括承揽人所雇用的人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案保洁事务属于一般劳务工作,并非需特殊要求,原告江惠明作为清洁人员,较于一般人应具有更大的保洁安全注意义务,原告未注意安全,在涉案保洁事务中摔伤,应认定为具有主要过错。被告金引珍作为原告的雇主,未对原告作业环境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被告福达公司作为定作人,疏于审查承揽人金引珍的安全处理能力,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故应认定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相应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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