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东律师
成功代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案件,积累了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办案实践经验。
13880160791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办理结婚登记

作者:张万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191次举报

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应当遵循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间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有关证件。国内公民应持有本人的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市、镇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港澳同胞应持港澳同胞身份证、回乡证或者海员证,并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香港同胞应提交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澳门同胞应提交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内地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可持所在机构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原籍或原住地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应持有原籍或原住地乡人民政府、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凭证。此外,还应持有在港澳从事职业或者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检查证明,男女当事人离过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应持有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应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应贴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专用钢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张万东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3880160791
  •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1.4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4次 (优于85.9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89.9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705分 (优于94.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1.74%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万东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4558 昨日访问量:1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