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xx公司预申请“零距离”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零距离”商标近似,驳回xx公司的注册申请。xx公司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机关提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机关认为两商标文字相同,若并存于市场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驳回了xx公司复审请求。刘东阳律师介入,发现案件重要突破点,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刘东阳律师认为在先注册的“零距离”商标权利人xx公司已经注销,该商标已经丧失了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该商标也不存在转让或许可的例外情形,不存在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事实基础。两商标若并存于市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东阳律师主张成立。
律师观点:
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在于使用,如果商标未进行使用,客观上不会出现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事实。同时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主体已经被注销,这种情况下,该商标就会变成一枚无人认领的“闲置商标”,如果还依然坚持“近似主义”否定其他商业主体的注册,会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