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蓝妹妹”是动画片《蓝精灵》中的一个角色名称,培育工作室将该角色名称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相关产品上。“蓝妹”商标是采诗公司早在1994年便注册在第3类相关商品上的在先商标且使用多年。采诗公司认为“蓝妹妹”商标和“蓝妹”商标构成近似,对该商标提出无效申请,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蓝妹妹”商标有特殊指向,不会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采诗公司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培育工作室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化妆品领域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培育工作室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意见:
角色名称权的保护绝不能肆意扩大保护范围,应仅限于该角色名称所及范围,否则将和商标法十三条二款冲突。商标法十三条二款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只能在本类获得保护”,依据“举重以明轻”原则,驰名商标只能在本类获得保护,普通商标更不能跨类保护,“蓝妹妹”仅仅是动画片上的一个角色名称,其保护范围应仅限于该动画片以及该动画片相关联的一些产业,不能再肆意扩大其保护范围。同时采诗公司注册的“采诗”商标已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蓝妹”商标一直和“采诗”搭配使用,考虑到“采诗”商标品牌影响力的带动作用,“蓝妹”商标显然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如果不考虑上述事实,培育工作室将掠夺“蓝妹”商标的市场份额,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显然,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中在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同时也未考虑“蓝妹妹”商标对现有市场经济秩序带来的负面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