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520**********

  • 执业机构: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银行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2014年汕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发布者:易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831人看过

由于广东地区的统计标准一般在当年5月份下发到交警部门,到法院则会在6月-7月份,因此上半年的事故赔偿标准仍然会采用2013年统计赔偿标准,以一审辩论终结前计算,各项赔偿标准如下: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23.54元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985.51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42.84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458.56元

汕头经济特区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43147元

由于汕头为经济特区,各地法院对经济特区内适用标准略有差异,金平法院一般按金平、龙湖内区民均按城镇标准计算。龙湖法院对新溪镇、外砂镇不作为城镇标准计算,澄海法院仅对凤翔街道、澄华街道、广益街道作为城镇标准计算。潮阳、潮南一般按户籍性质计算。

根据以上计算: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为20023.54元*20=400470.8元,(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农村:10542.84*20=210856.8元(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扶养费根据个人情况另算。原则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丧葬费43147元/2=21573.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