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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为什么广东最低

发布者:易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335人看过

很多网友不明白为什么汕头经济特区的赔偿反而是全广东最低,比粤东西北都要低,甚至低于周边的惠来、饶平,让汕头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伤不起,让保险公司偷笑。如2013年广东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30266.71元,汕头是20023.54元,同为经济特区的珠海是32978.21元,高于全省平均,计划单列市深圳更是40741.88元,独占全国鳌头。

造成这样的差别,法律根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根据该解释规定,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经济特区(深圳、厦门、珠海、汕头、海南)、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大连、青岛)均要单独计算,按照各自地区的统计标准,而其他城市只能按照全省平均水平计算。因此,由于汕头经济特区这几年经济萧条,加上珠三角的带动,造成汕头经济特区落入了全省平均水平之下,是广东省赔偿最低的城市。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2011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2011〕30号)汕头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原来本不在特区范围的澄海、潮阳,赔偿标准还可以享受全省平均水平,这次扩围后,反而降低了,不知道是喜是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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