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畸形儿纠纷侵犯的是畸形儿父母的优生优育选择权,但落实到赔偿项目上基本按照人身损害的一般项目,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精神损害抚慰金,如(2016)鄂01民终781号,双耳重度耳聋畸形儿,损失有1、医疗费:付琳孕检及患儿出生医疗费:7370.89元、患儿缺陷确疗及治疗费:6455元、耳蜗手术费:29505.65元;2、护理费:71元/天ⅹ7年=18140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5/天ⅹ6天=90元,4、语言训练费:无相关发票,不予支持;5、残疾赔偿金:22960元/年ⅹ20年ⅹ0.7=321440元,6、器具费:168000+88000=256000+其他100000元=356000元;7、器具维护费: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年,参照该残疾辅助器具单位的证明,按20年计算为346630ⅹ2只=693260元(线圈更换:985元ⅹ10次=9850元,主机维修:5659元ⅹ20次=113180元,电池更换费:150元ⅹ(7300天/60天)122次=18300元,导线:390元ⅹ10次=3900元,处理器更换:80000元ⅹ2.5次=200000元,调机费:70元ⅹ20次=1400元);8、交通费:酌定2000元,10、鉴定人员出庭费:4500元,11、邮寄费:126元,12、复印费:31元。上述费用共计:1602183.54元
比较特殊的是畸形儿特殊教育费,各地法院态度不一,如(2016)京02民终1843号,胚胎移植低智力儿,法院支持已发生的特殊教育费198780元。计算方法为已发生的票据。
(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429号,左前臂缺如畸形儿,一审支持,二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四医院上诉称原审认定的特殊教育费、专业辅导心理辅导费的确定依据和数额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要求,酌定高达26万余元的数额既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经审查,一审认定的特殊教育费主要以学杂费及专业心理辅导费两部分组成,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的学杂费不属于特殊教育费,系正常的教育费用开支,不应作为超支损失予以赔偿。陈某甲、何某某、未提供陈某乙因伤残必需专业心理辅导的相关证据,一审确定陈某乙今后10多年需专业心理辅导费224,64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另一个是特殊抚养费,(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87号唐氏综合症患儿,法院支持特殊抚养费十二万零二百三十元,对于计算方法,(2016)浙03民终1474号 按照护理费相应标准的50%暂时计算八年为147060元,(2016)粤0103民初2696号,酌定护理期为5年,按每天80元的标准计算为146000元。
也有认为与特殊教育费混同的,如(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429号,特殊抚养费50,000.00元,此项费用实际与其主张的伤残护理依赖费、特殊抚养费相混同,本院已支持了伤残护理依赖费、特殊教育费,故不另支持特殊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