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儿医疗纠纷也就是常说的不当出生纠纷,面临的第一个选择就是谁来当原告,究竟是畸形儿还是畸形儿父母。与一般医疗纠纷不同,畸形儿纠纷不是以患者为原告,即不能是畸形儿为原告,因为畸形儿的原因并不是医院造成的(医疗放射致畸除外),医院并没有对畸形儿侵权。而应该以畸形儿父母为原告,医院可能侵犯到父母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如果原告选择不当,则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起诉。如(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006号,法院认为原告XX虽然出生即为患有21-三体综合症的患儿,其遭遇甚值同情,但其有生命的价值仍然胜于不出生。原告XX作为有生命的人无权就自己的所谓“不当出生”提起诉讼,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至于是单列母亲一方或是父母双方为原告,实践中均有,可能是由于社会情况比较复杂,法院也不强制必须父母双方都作为原告。如(2014)历商初字第929号案件,仅有母亲一方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