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违约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又要求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通知贷款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贷款银行参加诉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将贷款银行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卖人违约程度达到解除条件的,应在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判决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买受人已付给出卖人的首期款及已向贷款银行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由出卖人直接向贷款银行偿还买方尚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贷款银行参加诉讼但未提出独立诉讼请求的,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卖人违约程度达到解除条件的,应判令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付全部购房款,并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及(或)赔偿买受人所受全部损失;但对担保贷款合同不做处理,留由担保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另循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