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丧偶,后与B再婚,原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未经继承分割,A再婚后,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了增名,A的三个儿子C、D、E主张权利。
律师分析:
按物权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开始对被继承物取得所有权。具体到本案中,A的配偶死亡后,其财产份额由ACDE继承,在财产分割前,四方按份共有。即A62.5%、BCD各12.5%,A的份额不超过三分之二,无权对财产进行处分,该处分行为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BCD有权追回。
案情:
A丧偶,后与B再婚,原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未经继承分割,A再婚后,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了增名,A的三个儿子C、D、E主张权利。
律师分析:
按物权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开始对被继承物取得所有权。具体到本案中,A的配偶死亡后,其财产份额由ACDE继承,在财产分割前,四方按份共有。即A62.5%、BCD各12.5%,A的份额不超过三分之二,无权对财产进行处分,该处分行为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BCD有权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