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订立所谓的“婚姻契约”,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如约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 ,如果一方违反约定有不忠的行为,则在离婚时放弃应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给对方 赔偿若干数额的金钱。
如何认定婚姻契约的效力,虽然婚姻关系中包含感情、隐私等诸多因素,不能适用公平、等价有偿等交易原则,《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民法典》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对于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只要双方是自愿签订的书面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如有对夫妻双方约定,男方若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该“空床费”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夫妻双方对自己行为的放纵。
当然,如果婚姻契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应否定其效力。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要努力维持婚姻,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另一方100万元赔偿,该协议违约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故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