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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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纠纷律师:接受遗赠60日内作出意思表示的时间起点是什么?

作者:刘尚发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83次举报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何理解后一款“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起点?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为的人,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规定的60日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应当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之日起开始计算。

遗赠应属遗赠人死亡的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关于如何确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起算点问题,应当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使作了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不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60日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即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决胜千里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表示,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则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刘尚发,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2007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擅长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医疗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