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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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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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卖房人能否以买房人没有商品房购房资格为 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作者:刘尚发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0次举报



买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应当区分买房人是暂时未取得购房资格还是在可以预见的期间内无法取得购房资格、缔约时卖房人是否对买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知情、双方对于履行期限及购房资格问题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等情节进行判断。如卖房人对缔约时买房人暂不具备购房资格不知情、买房人合理期限内取得购房资格的可能性较低的,合同因存在客观履行障碍,应予解除。反之,如可以认定卖房人对缔约时买房人暂不具备购房资格知情,且买房人合理期限内能够取得购房资格,合同履行的障碍能够排除,同时合同继续履行不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会导致合同履行基础丧失、对一方显著不公平的,可以不判决解除合同。


刘尚发,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2007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擅长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2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