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国乐,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俊,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安县。
法定代表人:蒋玉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禄,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杜桂林,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定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靖,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告:赵勇,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国乐与被告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赖靖、赵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杜国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国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国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10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原告杜国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