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当事人以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为被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则应注意审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案件实质争议是否一致,如经审查确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则应当释明当事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列明当事人地位;如经审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及实质争议并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而系与其所诉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争议等其他纠纷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并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应案由,不宜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或当事人主张案由错误为由径行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