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洪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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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住宅法律地位的思考

发布者:连洪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73人看过

夜色朦胧,四周一片安静。在明亮的灯光下,拥被读了几个关于农村住宅纠纷的案例。心中感到很迷茫。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住宅的限制是如此地落后,可以说完全不符合当下轰轰烈烈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潮。首先,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买房子。但现实中有大量的城镇居民在农村有房子。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势必会有许多的农民转化为居民。这部分人在农村的住宅应该如何定位?还有许多居民通过继承得到农村的住宅,法律上承认属于居民的合法财产,但许多地方却办不出房产证。其次,农村住宅的买卖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而且又规定每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这说明只有原来没有住房的农户才能买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的住房,否则,你如果原来有一间老宅,哪怕是破烂不堪也不得买别人的住宅,因为只要你买了,就不止一处宅基地。除非你先把老宅卖掉。而其他要买你老宅的农户同样面临和你同样的难题。再次,由于农村房地的所有权分离,造成一个可笑的悖论:外村的人或者居民购买了本村的房子,卖方反悔。但卖方如果以房子为诉讼标的,赢不了官司,因为按照合同法你自愿卖的房子,但如果你以宅基地为诉讼标的,你就赢了,因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卖方无权处分。

由此可见,我国对农村的房屋管理相当落后,仍然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水平。在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农村的住宅问题却成了被法律遗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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