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洪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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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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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屋的烦恼

发布者:连洪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79人看过

朋友两口子在镇上的一所中学教书。结婚时,家里给他们盖了4间瓦房。由于学校有家属房,两口子便在学校申请了房子,安居乐业。近几年来,要进行新农村改造的风声越传越紧。两口子便商议着要在新农村改造前将村子里的房子办好房产证。这样,当新农村改造时,手里也好有个凭证。可当到了镇政府的房管所办证时却被告知,由于二人都是城镇户口,他们的房屋不能办房产证。两人很纳闷,自己的房子为什么不能办房产证?一旦我们的房子遭到侵害,自己又有什么凭证来维权呢?

这种尴尬的情形还表现在城镇居民对农村房屋的继承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被继承。城镇居民据此有权对农村的房屋继承。但由于办不出产权证明,一旦想买卖房屋,却无法进行权利的变更登记。

更可笑的情况是子女本来在农村,后来“农转非”成了城镇户口后,父母如果要将房子赠送给子女也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对于农村的住宅,我国实行房地分离的管理模式。房屋可以流转,而宅基地却只限制在集体组织内部流转。这达到了控制农村土地的目的,却也造成了一系列关于农村住宅问题的法律障碍。虽然许多有识之士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但最终的解决仍需要等待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以厘清农村住宅的产权关系,更好的解决在实务中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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