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买卖纠纷之认购后不能达成一致签订合同退回首期款
案件经过:
2014年5月24日,买方华某某与开发商东莞市中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尚书悦府认购书》,认购了该楼盘4栋112号街铺。华某某当日刷卡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0元(十万元)。2014年7月27日,华某某到尚书悦府售楼处准备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要求华某某需先交齐全部首期款人民币680310元,才能出具《房屋买卖合同》给华某某。华某某按照开发商要求支付全部首期款人民币680310元,之后开发商将《房屋买卖合同》交给华某某签字。签订前,华某某审阅《房屋买卖合同》,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4栋外面围墙及其前面人行道铁皮房交楼前必须拆除的内容,华某某以其认购前看房时开发商销售代表向其承诺交楼前会拆除其才认购,因此坚决要求将该拆除内容加入《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开发商方则表示会尽量做工作与相关方协调促成拆除,但最终何时拆除无法保证,因此不同意写入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僵持不下,没有成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一年多时间内,华某某多次找开发商方交涉,提出:要么就交楼前拆除这一条写入《房屋买卖合同》,要么解除认购并退款。开发商则不退款、也不理睬。期间,华某某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组织双方调解,但没有成功。直到2015年8月18日,尚书悦府楼盘交楼,认购商铺前面围墙拆除,但铁皮房没有拆除,双方还是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也没有退款。2015年10月16日,华某某委托本律师将开发商东莞市中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仍购,退回已付房款和利息,双倍返还定金。2015年11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解除认购,开发商东莞市中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华某某购房款68031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之后,开发商东莞市中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华某某基本满意,在本律师建议下也提起上诉(华某某希望可以尽快拿回房款,不太想上诉,但本律师考虑到对方上诉拖时间的可能性比较大,既然对方上诉,案件进入二审在所难免,而且华某某也上诉还有希望争取更好的结果,有益无害,因此建议华某某做好上诉准备)。之后,对方果然上诉,本律师代理华某某果断上诉。2016年8月3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解除认购,开发商东莞市中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华某某购房款68031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办案手记:
这个案件的办理,历时一年多时间,经历一审、二审两个程序。一审判决大部分支持了我方的请求,只是利息的计算以存款利率为标准稍有不妥。二审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对退回房款利息方面做了纠正,将存款利率改为贷款利率,更大地维护了购房者的利益。当事人华某某对二审结果非常满意。但是不得不说的是,相对于一审立案后两个来月时间就出判决,二审跨时近十个月,时间过于漫长,以致在等待的时间里,当事人华某某无比的心焦烦躁。这个案件在二审过程中跨时长其实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的原因是双方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将案卷移送二审法院前,当事人华某某申请财产保全,这就增加不少工作和时间,恰恰这时又是法院年底结案的最忙时间。而且之后不久,又是一年一度的春节假期。因此,案卷正式移送到二审法院,也就到了第二年的五、六月份。
通过这个案件,我的建议是:一、如果要做财产保全,迟做不如早做,花费一样,早做的好处更多。早做可以令对方措手不及,保全工作更容易开展,而且,在案件的开展中也更有气势。二、诉讼过程中,除了证据,经验、策略、时机都很重要,如果已经委托了律师,就尽量听取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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