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像一对双胞胎,但只是像,差别还是太多太多。十年前,社会流行了“二奶”一词,现在流行“小三”或“情人”一词,仔细比较一下,升级了,以前谈钱,现在谈起了感情。但总归到底,社会包容了,不管是以婚姻由爱情自由决定还是沿伸道德底线,这里我们不讨论。在我看来,从法律角度上看这就是出轨,对婚姻的不忠,属于过错方。结合实际问题,一方婚内出轨,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能否少分或不分?我们从字眼分析一下:
首先,“出轨”一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注意前提,32条是强调准予离婚需要达到的条件,46条强调因达到了该条件导致离婚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偿。两条规定均未提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无法沿伸扩大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且,“出轨”一词可不仅仅包括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况。
其次,不分或者少分。再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比较一下,这里确实提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不分或少分,但前提又不一样,这里的过错方不是因为出轨,而是因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所以,该规定不适用于出轨过错方,但不能说完全没有交集,毕竟现在的出轨是包括谈感情的,出轨过错方不排除向”小三“或”情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了损害,那么处理这类问题是可以对出轨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强调一下,这里的不分或少分成立不是因为出轨成为过错方,而是因为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和行为。
再次,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出轨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案例处理并不是绝对的,也有判例是支持的,毕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自由裁量权,每个案例情况不尽相同,法律规定是固定的,人是灵活的,就像法官可以酌情处理一样,既要从法律角度出发,也要从社会角度出发,因为人终究要为过错埋单。
最后,相信有一天,新的婚姻司法解释会对今天这一话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公平也好,惩罚也罢,法律终究与社会不能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