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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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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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扶养人生活费

作者:李鑫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2次举报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增加,交通事故纠纷也是呈递增趋势,对应的是交通法规的不断地健全及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日益规范化,但很多问题仍需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完善并在各司法部门中形成统一思路。

      本人处理百起交通事故纠纷,对其中部分涉及疑难问题的案件深有感触,一是疑难问题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剪不断理还乱”;二是不同法院对于同一法律问题的不同裁判观点。今天就浅谈一下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从法条上分析,该法条有两个格外重要的知识点:1、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2、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一、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即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伤残等级高低关系,实践中,很多法院及反对者认为,轻级伤残(通常认为7级以下)对劳动能力影响不大,且有伤残赔偿金赔偿,伤残赔偿金应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所以不应支持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对此,本人并不赞同,首先,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无论几级伤残,必然对其生活及劳动能力造成影响,在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时,不仅要依据伤残等级,还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工作性质、工作强度、受伤部位、活动能力等相关因素,所以被扶养人生活费与伤残等级高低没有直接关系。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结合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人身损害赔偿中法定赔偿项目之一,其具有独立性,而非由伤残赔偿金包含或代替。

      二、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首先,既然关联词是又,说明二者条件应该同时具备;其次,如何算是丧失劳动能力?个人认为,一是年龄,实践中通常是至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有例外,比如农村居民,不是当然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为基准;二是伤残人士、严重精神病患者等,比如有残疾证;再次,如何认定收入来源。享受国家退休金等福利待遇是否属于有收入来源?答案通常是肯定的。如果是农村居民,有土地或口粮地,是否属于有收入来源?答案通常也是肯定的,那如果享受低保待遇,是否属于有收入来源,个人认为不属于,实践中有争议但更倾向于认定不属于收入来源,低保作为个人及家庭最基本生活保障,其不具备福利性质,属于社会救济。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一些情形,本人一直持有异议,比如劳动者虽有土地,但是年老无法耕种,土地闲置,或者土地已被征用,是否属于有收入来源一直处于争议状态,且对于被扶养人,很多事实存在如何证明、证明效力的问题,这均要求相关司法部门对证据统一化、规范化。

       以上是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律适用的部分见解,若有不对,欢迎指正。本人认为,不同法院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有着不同的裁判思路,但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来讲,应当从立法目的及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最大可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各个法院对司法案件观点应尽量统一,这对中国法制建设意义深远。


李鑫律师,男,1984年6月出生,毕业于山东工商学院,2013年开始律师执业,现任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5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