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郏某抢劫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郏某,化名马某宇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10月下旬,被告人郏某与同乡尹某(已判决)、李某(已判决)一起从安徽老家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打工。至10月25日,三人因无钱,遂合谋抢劫出租车,并为此准备螺丝刀、水果刀以及一根塑料绳。当晚6时许,三人携带上述工具来到大唐镇劳务市场路口,骗租被害人杨某某自备的车牌号为浙DB8262的桑塔纳轿车驶往诸暨城关,郏某坐在驾驶室后面,尹某坐在副驾驶室,李某坐在副驾驶室后面。当车行至绍大线诸暨市城关镇山下赵路段时,李某、尹某骗得被害人杨某某停车查看路形,被害人郏某趁机用塑料绳套住杨某某的脖颈,并与李某各执绳子一端合力紧勒,尹某还捂住杨某某嘴巴阻止呼救,直至杨某某不动方罢。随后三人将杨某某抬至副驾驶室,由李某驾车逃亡安徽,途径杭金公路诸暨市大唐镇下尉村路段时,由尹某将杨某某脖子上的塑料绳打一死结,与被告人郏某一起将杨某某抛于路坎下。三人共劫得杨某某桑塔纳轿车一辆、摩托罗拉传呼机一只、诺基亚5110型手机和摩托罗拉9900型手机各一只以及现金5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5400元。被害人杨某某因机械系窒息而死亡。被告人郏某作案后化名马某某外逃,于2017年11月22日在上海市杨浦区政府路18号波斯顿大厦18楼办公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人代理郏某一审辩护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刑诉【201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郏某犯抢劫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郏某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案件结果】
2018年7月2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郏某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