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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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挪用资金案一审辩护词

发布者:陈海滨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7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朱某某挪用资金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朱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参与嵊州市人民法院今天对其涉嫌挪用资金罪的一审开庭审理活动。通过会见被告人、翻阅相关案件材料及参与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对于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本案做罪轻辩护。

自被第一次讯问时起,被告人朱某某即如实交代了事件的起因、经过等具体细节。纵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作的多份讯问笔录,朱某某的口供均保持一致,没有大的反复,与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相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本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希望合议庭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二、庭审过程中,朱某某能够如实交代案件的情况,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也明确认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作笔录的真实性,能够自愿认罪,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自愿认罪的规定,希望合议庭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朱某某有正当职业,平时工作兢兢业业,恪敬职守,被公司器重担任财务部经理职位。本次涉案,源于赌博投机的侥幸心理,寄希望于一日暴富。朱某某挪用不属于自身所有的资金用于赌博活动,行为确实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被害人华汇公司违规操作将公司资金打入被告人朱某某的个人账户,致使其面对巨额款项的诱惑,希望通过博一次致富的侥幸心态得以迅速膨胀,为其实施涉案违法行为提供了外在的犯罪诱因。

被害人在后续监管程序上同样存在严重漏洞,致使被告人在短短几日内将所涉400多万元资金全部挪作他用,导致损失巨大。

本案被害人因其自身管理与监管上的严重过错,对本不该发生的本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不构成阻却违法的事由,但在量刑时应当对此予以适当的考虑。

因此,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朱某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自首,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希望合议庭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并无任何犯罪记录,也无任何行政违法行为,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在看守所里表现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希望合议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朱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系因其法制观念淡薄,现通过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帮助和教育,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和后悔,表示认罪服法,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被告人家庭经济情况较差,对该巨额亏损无法即时赔偿,但也希望能尽自己所能,尽力予以弥补。被告人系家庭经济唯一支柱,现因本案导致其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希望合议庭能够能充分考虑其家庭实际窘境,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这也有利于后续赔偿事宜的进行。

综上,辩护人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被告人朱某某从本次事件中已经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前述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谢谢!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海滨 律师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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