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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的代理词

发布者:郭昌海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11361人看过

确认劳动关系的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王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仲裁代理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采纳。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于2013年2月经被申请人员工李XX介绍,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工资为每月2500元,包吃包住,申请人担任生产部胶印车间印刷二组担任机长一职。在被申请人上班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使用张某明的名字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单位接受了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即只要有实际用工,即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也承认这一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申请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以后,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申请人发出的《辞退通知书》也证明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双方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9】12号)之规定,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双方劳动关系即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份。从本案来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完全符合以上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主张的仲裁请求法律依据明确,事实清楚确凿,请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代理人: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 郭律师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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